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鹿占林与陈保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占林,陈保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63号申请执行人鹿占林,男,生于1979年8月25日。委托代理人唐亚红,女,生于1985年8月27日。被执行人陈保茹,男,生于1971年04月28日。鹿占林申请执行陈保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保茹应向申请执行人鹿占林支付货款11200元、案件受理费40元。因被执行人陈保茹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鹿占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保茹下落不明,本院划拨其银行存款2200元,经查询工商、车辆、房产、银行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保茹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保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案现经申请执行人鹿占林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王 瑛审判员  杨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