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4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金保、章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保,章琦,宋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4633号申请执行人孙金保,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孙大庄行政村孙大庄户自然村***号,现住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天师路**号*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69********。被执行人章琦,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兰溪市工人路*****号*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75********。被执行人宋晓华,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住兰溪市工人路*****号*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76********。申请执行人孙金保与被执行人章琦、宋晓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702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1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2000元,诉讼费12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章琦、宋晓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金额。被执行人宋晓华有房产,抵押给兰溪农村合作银行,无可供执行的余值。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执行人章琦、宋晓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主债务人章琦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职权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46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胡鼎力执 行 员 虞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钱历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