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国周与张明周、李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周,张明周,李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658号原告:王国周,男,生于1954年9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明周,男,生于1963年5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李淑霞,女,生于1965年1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利菲,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国周与被告张明周、李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国周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周撤回对被告张明周、李淑霞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周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