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4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吉远宏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玉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远宏,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吉远宏,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主显示雁塔区。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大道138-1号中登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玉庆,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吉远宏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玉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玉庆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吉远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玉庆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吉远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吉远宏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执424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吉远宏发现被执行人宋玉庆、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