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710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太原星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建天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星立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建天和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7102民初60号 原告:太原星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兴业钢材市场东区8号。 法定代表人:杨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晋平,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太原星立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32号F座2单元7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东,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太原星立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西省交城县新开路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太原星立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32号F座2单元702室。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建天和工程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火车站铁路公寓北侧13号。 法定代表人:解立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建天和工程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星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建天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星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九十七元,由原告太原星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梁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