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3执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瑞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选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昌,李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3执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瑞昌,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兴吉巷5号。 被执行人:李选芳,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本院在执行(2017)琼9023执4号申请执行人黄瑞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选芳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琼902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选芳应向黄瑞昌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3806元,律师费4200元,案件受理费865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083.07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分别2017年2月4日、2月14日、3月16日、4月10日、6月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余额人民币10281元,冻结被执行人儋州市农信社账户,内有余额人民币923元。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儋州市农信社账户为医保卡,且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我院扣划被执行人农行卡7000元后,解冻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及儋州市农信社账户。被执行人李选芳现在海口市租房生活,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选芳在海口市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李选芳以打零工为主要收入来源,收入不固定,有一子,现年17岁,在XX学校读高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澄迈县金江镇有一栋房屋,有房租收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房屋2015年建好后因无钱装修,由承租人阿伍出钱装修,为偿还该债务,被执行人同意将该房屋自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免费租给阿伍使用。 截止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人李选芳已履行债务人民币7000元的,未履行债务人民币71871元及利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选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琼902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 夫 审 判 员 王 晖 审 判 员 王春庆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波 书 记 员 贾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