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祖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祖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977号罪犯王祖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5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祖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李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水旺经济损失人民币18474.8元、梁惠龙经济损失人民币8356.25元、应春平经济损失人民币777.56元、吴建宏经济损失人民币5581.36元,并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0日以(2006)闽刑执字第89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09年3月17日以(2009)榕刑执字第7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1年1月28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1月9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5年3月1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1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6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祖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王祖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缴纳赔偿款人民币43210.57元。本院认为,罪犯王祖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祖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祖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祖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