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颜明长与李聪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明长,李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财保85号申请人颜明长,男,生于1954年2月2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颜家军,男,生于1981年9月15日,汉族。被申请人李聪,男,生于1992年11月12日,汉族。申请人颜明长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聪驾驶的小型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自愿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明长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成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聪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琛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