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更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代江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代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1265号罪犯刘代江,男,1977年3月12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住贵州省金沙县。现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贵州省白云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代江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止。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金沙县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于2017年3月15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假释无异议。以上事实有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白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罪犯刘代江的供述及其管教警察、同监罪犯的证词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代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三年一个月零二十一日,剩余刑期十个月零九日,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属社区同意接纳其为矫正对象,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代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刘梅审判员 赵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