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冯秋与雷友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秋,刘毅,雷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冯秋,女,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巡场镇。被执行人刘毅,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巡场镇。被执行人雷友群,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巡场镇。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能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韩学军审判员 周祖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仕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