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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彭国晖与徐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晖,徐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961号原告:彭国晖,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徐华,女,48岁,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晖诉被告徐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诉讼期间已履行腾迁义务为由,申请撤销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国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国晖负担。审判员  王艳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