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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刑核39037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上禄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余上禄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刑核39037060号被告人余上禄,绰号“河石佬”,男,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远县,居住地安远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赖敏智,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上禄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2、朱某3、朱某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赣07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上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余上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2等人物质损失26068.5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复核期间,辩护人辩护提出:1、余上禄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余上禄无前科劣迹;2、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余上禄已赔偿被害人丧葬费。建议对余上禄从轻改判。经复核确认,2011年左右,被告人余上禄与被害人刘某未取得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在刘某家共同生活。2016年1月18日晚,余上禄潜入刘某家二楼,听见刘某手机通话时言辞暧昧,怀疑刘某有外遇,质问刘某并争抢手机,遭到拒绝后打了刘某耳光。刘某到一楼厨房拿一把菜刀砍了余上禄左手腕一刀,后将菜刀放在客厅桌上并躲进卧室。余上禄从厨房拿一把菜刀跟进卧室,持菜刀朝刘某头颈部砍了一刀。刘某被砍倒地后,余上禄又持菜刀朝刘某头部、颈部、手臂等部位连砍数十刀,致刘某当场死亡。作案后,余上禄持菜刀砍自己头部自杀被刘某儿子朱某3阻止,余上禄遂叫朱某3找人报警,朱某3借邻居朱某1的手机打110报警。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将余上禄送往医院。归案后,余上禄如实供述了其杀害刘某的犯罪事实。经鉴定,刘某系被他人持锐器砍击头面部、颈部、双上肢前臂及手背致大出血死亡。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现场提取的菜刀,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朱某3、朱某1、余某1、余某2、余某3等人的证言予以证明。余上禄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上禄因感情纠纷持刀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余上禄犯罪后主动要求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对余上禄可酌情从轻处罚。余上禄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余上禄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的意见属实,但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述情节,故余上禄的辩护人再要求从轻处罚,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余上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刑初4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余上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民审判员  郭志成审判员  陈向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