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执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亚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广丽、高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贵,姚广丽,高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孙亚贵,女,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现住前进区永安社区,身份证号:230803196603110042。被执行人姚广丽,女,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身份证号:230828196710071728。被执行人高永林,男,汉族,现住郊区中心社区,身份证号:23082819581012065X。本院在执行孙亚贵与姚广丽、高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19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佳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