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乔乔与袁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乔乔,袁仁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3民初2526号原告:申乔乔,女,199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张锐,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仁武,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申乔乔与被告袁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乔乔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仁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乔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工程资金周转,2016年6月份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立下借条一份。借条注明:“今向申乔乔借款50000元整,因为急用,年底返还”。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袁仁武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申乔乔借钱50000元整,因为急用,年底返还”。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袁仁武向原告申乔乔借款50000元,有《借条》予以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拖之���付,应承但民事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袁仁武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针对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庭审中原告方表明借条中所述“年底返还”意为当年农历过年前返还,符合本地交易习惯,本院对此予以采纳,本案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应为2016年农历12月30日。被告袁仁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仁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申乔乔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农历正月初一起计算至本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袁仁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狄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