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财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武汉诚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武汉诚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万宝至电气有限公司,武汉德商物资有限公司,张少玲,张忠林,刘佩佩,吕新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255号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75号骏业财富中心A座1-3楼。负责人:余俊华。委托代理人:杨涛,该银行职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武汉诚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长城健吾公馆4幢4单元4层2号房。法定代表人:张少玲。被申请人:武汉万宝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25号黄浦大厦B座19层。法定代表人:吕新武。被申请人:武汉德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29街坊健吾公馆1门1001号。法定代表人:张忠林。被申请人:张少玲,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张忠林,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刘佩佩,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吕新武,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2017年6月28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诚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万宝至电气有限公司、武汉德商物资有限公司、张少玲、张忠玲、刘佩佩、吕新武名下银行存款5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以自有资产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诚商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万宝至电气有限公司、武汉德商物资有限公司、张少玲、张忠玲、刘佩佩、吕新武名下银行存款5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华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