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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学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学岐,谢桂玲,于如贵,于桂莲,于学来,庞桂荣,于秀之,蔺高梅,逯忠华,耿桂珍,于行之,于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振兴路1412号。法定代表人:郝彬,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学岐,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谢桂玲,女,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于如贵,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于桂莲,女,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于学来,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庞桂荣,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于秀之,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蔺高梅,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逯忠华,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耿桂珍,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于行之,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于桂玉,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申请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学岐、谢桂玲、于如贵、于桂莲、于学来、庞桂荣、于秀之、蔺高梅、逯忠华、耿桂珍、于行之、于桂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201.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