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3执834号申请执行人:谈某,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邗公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民事调解书,李某每月支付婚生子谈毅生活费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双方各半负担,从2013年8月1日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由于李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谈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调查材料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抚养费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3)扬邗公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国儿代理审判员 李 云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