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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鄄城县鼎顺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王存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鼎顺养殖专业合作社,王存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426号原告鄄城县鼎顺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祝令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7263490648088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委托代理人郑建波(特别授权代理),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鄄城县鼎顺养殖专业合作社股东,住鄄城县。被告王存坡,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鄄城县。原告鄄城县鼎顺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存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鄄城县鼎顺养殖专业合作社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鄄城县鼎顺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训林人民陪审员  周登学人民陪审员  XX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愉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