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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农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26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汉族,1966年1月31日生,现住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农某某,男,壮族,1988年3月15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81年9月11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农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6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农某某、张某某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农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位于昆明市滇池路阳光海岸日光码头组团X幢X-X层房屋我院已查封,但该房屋已设有抵押权,其名下号牌为云AXXX**的车辆我院已查封,但上述财产我院均属于轮后查封,故现暂无处置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农某某、张某某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峰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