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二月凤与杜月芽、胡永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二月凤,杜月芽,胡永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2075号原告:杨二月凤(又名杨月凤),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杜月芽,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胡永坚,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杨二月凤与被告杜月芽、胡永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二月凤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二月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二月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杨二月凤负担。审 判 长 蔡 煊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