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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民初6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苏春芳与林雾华、林荣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芳,林雾华,林荣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6民初6676号原告:苏春芳,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口市。委托代理人:秦文灵,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雾华,女,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口市。委托代理人:蔡兴盛,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口市。被告:林荣富,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负责人:王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思宇,公司职员。原告苏春芳与被告林雾华、林荣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苏春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春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春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全额预缴),由原告苏春芳负担。审判员周金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蒙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