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秀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秀娟,战东升,刘宇,刘沫琼,李丹,齐欣,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存成。被执行人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秀娟。被执行人夏秀娟,女。被执行人战东升,男。被执行人刘宇,男。被执行人刘沫琼,女。被执行人李丹,女。被执行人齐欣,女。被执行人战鹏,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秀娟、战东升、刘宇、刘沫琼、李丹、齐欣、战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138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西莲证经字第1080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盎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秀娟、战东升、刘宇、刘沫琼、李丹、齐欣、夏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石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138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西莲证经字第10808号执行证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将其所有的车辆与申请人以物抵债共计3098376.8元,双方当事人确认无误。对于剩余案款3437054.05元,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7)陕0113执180号案剩余案款的执行申请。经询,撤销对(2017)陕0113执180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自愿承担因撤销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2017)陕0113执18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