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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思年与被执行人杨光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978号陶思年申请执行杨光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思年于2017年0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光祥归还借款2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75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光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杨光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杨光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