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陈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陈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被执行人李陈侠,女,195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陈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马玉辉、汤纪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本院(2016)皖1226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玉辉、汤纪标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汤纪标在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存款50000元、被执行人马玉辉在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为13×××35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