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蒋家翠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家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刑终6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家翠,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襄阳铁路公安处建始车城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1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辩护人曹世勇,湖北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毛河生,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蒋家翠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鄂030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家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上界瞿万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学平主审和审判员张友山参加的合议庭,并将本案的全部卷宗移送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华、刘冬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蒋家翠及其辩护人曹世勇、毛河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瞿万勇审判员 刘学平审判员 张友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