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东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东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804号被执行人:唐东合,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8民初字52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唐东合名下的房产证号22××14号房产,位于武城镇北关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 王 亮审判员 :王长兴××××年××月××日书记员 :陈荣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