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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翠梅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梅,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477号原告:张翠梅,女,汉族,1962年11月7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晁广建(实习),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建设路*号。原告张翠梅与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翠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翠梅负担。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