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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青明与新乡市荣泰电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明,新乡市荣泰电器有限公司,李燕新,河南华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2182号原告李青明,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被告新乡市荣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宽。第三人李燕新,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第三人河南华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85号华彬阳光广场03层。法定代表人刘高成。原告李青明诉被告新乡市荣泰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燕新、第三人河南华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豫070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新乡市荣泰电器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豫07民终3677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重新立案受理后,原告李青明称因双方合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李青明负担。审 判 长  肖培源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史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