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士星与被告任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星,任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4863号原告王士星,男,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告任其龙,男,1988年09月01日生,汉族,滑县王庄镇沙南村村民,住该村。原告王士星与被告任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士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其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士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王士星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于是就在2016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是被告一直未偿还。被告王士星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有效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部分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士星与被告任其龙是朋友,被告任其龙原本欠原告3万元,后来偿还一部分后下欠原告5000元;2016年11月份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万元5千元,2016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如下:“今借到王士星现金贰万元正(20000.00¥)借款人:任其龙,2016.12.20”.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任其龙向原告王士星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任其龙理应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又没有约定利息,故借期内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仅支持逾期利息,即自立案之日起(2017年6月1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日之间的利息,按年息6%计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其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士星2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3日算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日止,按年息6%计息);驳回原告王士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任其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九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鹏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