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行申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惠珍、叶林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惠珍,叶林生,宁都县长胜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申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惠珍,女,汉族,1938年7月21日生,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石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林生,男,汉族,1958年4月20日生,江西省石城县人,现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军丽,女,汉族,1964年4月27日生,系申请人黄惠珍儿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都县长胜镇人民政府,地址:宁都县长胜镇振兴路13号。负责人胡晓文,系该镇副镇长。再审申请人黄惠珍、叶林生因其诉宁都县长胜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规划一案,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行终1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房屋始建于解放初期,建筑面积116平方米,房屋坐落于长胜镇××街的十字街口。2000年,因邻居房屋失火,申请人的房屋受损,邻居按宁都县长胜镇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重建。2000年底,叶林生也向被申请人宁都县长胜镇人民政府申请在原房屋界址范围内重建房屋,被申请人要求按城镇规划重建,否则不批准。申请人即和其他邻居一样按被申请人的规划要求缩减了54.5平方米重建房屋,缴纳了各项规费、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为此申请人以长胜镇人民政府属于强迫征收为由,多次信访和上访要求补偿未果,于2016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黄惠珍、叶林生的诉讼请求。黄惠珍、叶林生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黄惠珍、叶林生的起诉。黄惠珍、叶林生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长胜镇人民政府批准申请人建房合理合法是审查事实不清,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强行征收行为违法。2.被申请人在一审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二审期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人曾向法院要求立案,法院不同意,申请人就去信访,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且本案涉及不动产,应当适用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申请人的诉求为确认长胜镇人民政府2000年要求其缩减建房面积的行为为强行征收行为,该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其自2000年知道被诉行政行为,至2002年底起诉期限届满,此后即丧失起诉权。其于2016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最高法院执行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职权进行全面审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作出驳回起诉判决正确。关于申请人提出曾到法院起诉后又信访,以此为由主张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申请人提交的2002年3月曾到法院起诉的证人证言,因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申请人通过信访等方式寻求救济,并不构成其提起诉讼的客观障碍,不属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其不具有起诉期限扣除的法定事由。关于申请人提出应当适用二十年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是最长起诉期限,其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本案申请人明显不属于此种情形。据此,申请人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黄惠珍、叶林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惠珍、叶林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 伟审 判 员 林贤瑛审 判 员 郑红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丁 雪书 记 员 柳雨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