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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新富、陈理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富,陈理方,金运良,金洪福,蔡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793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富,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陈理方,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运良,男,1963年5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洪福,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蔡云祥,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陈新富;陈理方与金运良、金洪福、蔡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云祥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云祥在台州好帮手工具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额:5万元;股权���比:50%],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八日书记员  李安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