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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瑞与周志国、肖玉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周志国,肖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女,生于1967年2月11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被执行人周志国,男,生于1968年10月15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肖玉琴,女,生于1965年5月5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本院在执行王瑞与周志国、肖玉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志国、肖玉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美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