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终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兆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林国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徐兆贵,林国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1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主要负责人:杨玉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兆贵,男,1954年3月1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生平,扬州市江都区仁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林国森,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兆贵、原审被告林国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1012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就原判决中残疾赔偿金部分达成了一致意见,被上诉人徐兆贵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书面承诺由其自行承担残疾赔偿金中的30%,其余各项损失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依法减半收取47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坚审 判 员 韩 冰代理审判员 陈建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