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雪娇与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娇,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295号原告:王雪娇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037569-9),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保安街长寿公寓4-2-309-312。滨海新区汉沽太平街10号。负责人:汪坚,总经理助理。原告王雪娇与被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雪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