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监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孟玉琴与相恩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玉琴,相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134号申请人孟玉琴,女,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相恩生,男,汉族,住开封县。孟玉琴申请执行相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所判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仁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