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建东与稷山县军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东,稷山县军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黄建东,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稷山县军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法定代表人:任军领,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建东与稷山县军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稷山县军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价值1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建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