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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永容与莫儒红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容,魏红,莫儒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642号原告:刘永容,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魏红,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莫儒红,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容与被告莫儒红,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容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容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永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永容撤回对被告魏红、莫儒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容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