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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谢由寿、江西省神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由寿,江西省神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4执373号申请执行人:谢由寿,男,1957年6月21日,住修水县,被执行人:江西省神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吴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华东。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谢由寿申请江西省神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4民初118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江西省神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谢由寿案款798947.72元,承担执行费10389.4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98947.7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省神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4执3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陈飞翔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尚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