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永佳与洪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佳,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77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佳。被执行人:洪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佳与被执行人洪亮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377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853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永佳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37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延新审判员 谢 钢审判员 于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