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陶志刚,行长。被执行人:王国庆,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