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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朱玉刚、张玉荣等与杨明义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刚,张玉荣,杨明义,游德茂,赵庆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513号之一原告:朱玉刚,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原告:张玉荣,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平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立,系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0610276467。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系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23081512110162。被告:杨明义,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20290094。被告:游德茂,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赵庆虎,男,1975年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朱玉刚、张玉荣与被告杨明义、游德茂、赵庆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朱玉刚、张玉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刚、张玉荣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收集证据,故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刚、朱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48元,减半收取计7674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正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