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6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罗延明与李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延明,李顺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6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延明,男,生于1954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李顺富(又名李顺付),男,生于1952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执行的罗延明申请执行李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65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执行中,本院已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顺富名下的国道212线与二兴公路交汇处的19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在武胜县农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5.3846%股份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