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6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志涛与刘广玉、宋玉香、德惠市金地粮油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6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志涛,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新村委**组。被执行人:刘广玉,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东五道街景观小区*栋*单元*楼左。被执行人:宋玉香,女,1972年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德惠市金地粮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郭家镇海青村六社。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83民初字第28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德惠市金地粮油经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22001410100055016396账户上的存款490万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训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