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娟与赵勇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娟,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保令1号申请人:刘娟,女。被申请人:赵勇,男。申请人刘娟与被申请人赵勇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申请人刘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娟向本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后、在本院作出人身保护令前撤回申请,其撤回意愿未受到被申请人赵勇胁迫,属其本人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娟撤回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绍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