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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高岭与王长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岭,王长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高岭,女,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王长宇,男,1977年4月22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高岭申请执行王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吉0302民初字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岭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02民初字19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