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闫中森与汪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中森,汪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287号原告:闫中森,男,汉族,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伊川县。被告:汪爱国,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闫中森与被告汪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中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中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