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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汤惠清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惠清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27号罪犯汤惠清,男,1972年4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惠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各被告人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汤惠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惠清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2017年3月31日向南平延平区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惠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