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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国市盛大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孟建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市盛大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孟建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安国市盛大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小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建周,男,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人安国市盛大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建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683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孟建周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国市盛大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案件款31804.8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人安国市盛大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我院于2016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孟建周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2016年12月9日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车辆登记情况;2017年3月7日调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2016年2月14日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三、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安国市盛大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建周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先交5000元,剩余部分每两个月月底还3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还款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3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1804.81元,已执行5000元,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吕跃忠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德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