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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艳与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陆勇,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9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执行张艳申请执行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川1622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詹金波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