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墨江县人民检察院诉马树有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有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2刑初68号公诉机关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树有,男,1973年6月15日生,云南省墨江县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墨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墨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树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树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16时,墨江县公安局通关派出所民警在国道213线兰磨路K2550+180m处开展公开查缉。16时36分,被告人马树有驾驶云J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通关镇忠爱桥方向驶往通关镇方向,民警对其进行检查时,从其捆绑在摩托车行李架上的双肩包内查获射钉器改制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48颗、金属弹丸37颗。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树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树有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树有在庭审中无异议。本案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鉴定文书、被告人供述、户口证明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树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马树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树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查获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48颗、金属弹丸37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朱嘉雪书记员 史蕾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